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19號
KSDV,109,補,19,202003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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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9號
原   告 王靖惠 


被   告 蘇秋冠 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00,000元
(即原告陳報訟爭停車位之市場交易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裁定
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;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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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